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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标准是什么?

TIME:2018-05-15 03:25 | VIEWS:
李先生是一家制造企业的管理人员,月工资为10000元,于2009年1月2日入职该公司,至2009年12月,公司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李先生的工资是从公司账户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打卡发放,由于经常加班,李先生平均月收入在11000元左右。因此其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按照实际所得计发,共计约12.1万元。而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的工资是1万元,其中部分是其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是加班津贴,应当将这些扣除后计算。

经过开庭,仲裁委支持了李先生的请求,双倍工资差额应当按照实际发放数额计算,不应当扣除加班费和社会保险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