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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调解一起高额人身损害赔偿案

TIME:2018-05-15 03:43 | VIEWS:

      2004年8月14日22时30分,许某驾驶车主为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一大客车在310国道砀山段与原告王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脑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1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先后在砀山县人民医院、江苏徐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间,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已为王某支付95000元医疗费。后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未果。2005年2月3日,原告王某诉至砀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许某及所属汽车运输总公司给付其继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通过多次艰难地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互相做了让步,达成了协议: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所需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总计30万余元,由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承担70%,即21万余元,原告王某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