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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

TIME:2018-05-13 15:49 | VIEWS:

案例一

  v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至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试分析: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一分析

  商店与A之间发生的照相机买卖这一民事行为,因商店在要约过程中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所以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v

  v 所以,商店对A的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但商店对B的同样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商店与B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即使商店行使撤销权,导致A转卖照相机予B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B也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照相机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