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成功案例 > 合同纠纷 > 合同法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

主任律师咨询可风险代理

HOTLINE 热线电话
15210769738

合同法案例分析

TIME:2018-05-13 15:48 | VIEWS:

案例三

  v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案例三分析

  1.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虽超越权限订立机床买卖合同,但相对人若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行为有效。

  2.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

  3.可以。因为乙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此时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能。因为丙公司已不占有机床,而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