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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介绍

唐小五

律师姓名:唐小五
所在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执业证号:11101200610556421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210769738
联系手机:15210769738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唐小五律师简历:
男,37岁,安徽人,法学硕士学位;
2005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
2002年9月—2005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学习,法学硕士学位;
1998年9月—2002年6月南开大学学习,法学学士毕业;
1995年—1998年6月安徽省浮山中学省重点中学学习
 
多年律师执行生涯,代理过各类案件几百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再审案之一:陈某含冤判刑,被判刑,财产被司法纪委收取,本律师代理后,获得平反并归还财产;
二:湖南某开发公司因拍卖取得国有土地开发权,后因地价成几倍增长,被法院撤销拍卖,本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诉后,全国人大都办,申诉成功。
三:人身损害之一:2007年8月,委托人项女士发生交通故,花去医药费三万元,住院两个多月,项女士要求赔偿5万元,对方先答应给3.5万,项女士只好答应,后来对方说只能给2.5万,通过本律师诉赔16万多元,。
四:劳动之一:赵先生在一家私企从事家具加工工作,不小心把大拇指折断,公司不赔偿并把赵先生赶出单位,赵先生委托本律师维权,终于得到各项经济赔偿款21万多元。
五:知识之一:军职作家李先生的作品被出版社私自出版发行,李先生委托本律师调查取证,诉赔偿30余万元,获得胜诉。
六:婚姻:陈女士因丈夫外遇离婚,丈夫早把财产已转移,本律师调查后为陈女士多争取两百万多元的利益;
李某在北京有两套别墅,另给情妇购买一套房产,妻子知情后起诉离婚,本律师代理本案件为其争取一套别墅以及五百万元财产。
七:房产之一:周先生贷款购房,因银行方面原因,周先生贷款迟延买卖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出卖人诉求周先生支付一万多元贷款迟延违约金,并支付房屋迟延过户的违约金五万元,经本律师代理,法院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空间有限,其他案例无法列举, 委托人经济困难可选择胜诉后付代理费。
国贸进出口代理及担保纠纷案例
  2009年8月份,安徽某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公司)与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下称镇江公司)为开展进出口业务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由安徽公司代理镇江公司出口液晶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在执行带来业务过程中,安徽公司为镇江公司就进口的保税料件和国内配件垫付贷款,镇江公司保证安徽公司垫付贷款的安全并承担在进口、出口和国内购销环节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为此双方签署了相关的代理出口协议,同时协议亦对其他合同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另为保证安徽公司垫付贷款的安全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受损失,镇江公司董事长石某、员工刘某、卢某(当时此二人为夫妻关系,但于2010年11月解除婚姻关系,卢某为石某外甥女)分别向安徽公司出具相关担保函件,承诺以个人所有财产对安徽公司在代理镇江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3年7月2日,安徽公司就四千多万元垫付货款本金和利息尚未收回为由将镇江公司及石某、刘某、卢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镇江公司偿还货款并要求石某等人承担连带义务。
  为此刘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唐小五律师全权代理自己应诉,唐律师经过一系列对于案件整体及细节的把控,了解到早在2010年9月刘某就已经与镇江公司解除自己的职务,并多次与安徽公司负责人李某沟通,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安徽公司提出了取消保证担保关系。唐律师在认真梳理该案件脉络后站在法律关系的角度找到突破点,从而找到应对措施。
  唐律师根据案情结合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在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已经通知原告取消担保,原告应在法定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益,因原告未在法定期内主张,被告刘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成功免除刘某某四千多万元的债务。
复杂、疑难工程纠纷案例
2009年8月9日,邵某与钱某就承包某文化城项目签订合伙协议,钱某实际全部出资而邵某并未对承包项目出资;因钱某垫资资金不足,2009年12月9日钱某、胡某、李某、吴某等就该文化城项目再次签订合伙协议, 2009年12月10日,邵某、钱某作为施工队合伙代表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按照此合同的约定,承建的项目由钱某和邵某施工队共同承建。合同生效后,钱某、胡某、吴某组织施工,胡某和吴某共垫资八百万元左右,该工程于2012年如期完工。工程款项按照双方施工分包协议共计1200万多元,完工后建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多次催讨,建筑公司均以和邵某结算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其他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并且私自和邵某签订结算协议,结算金额近八百万。钱某等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委托唐小五律师全权代理该案件,通过与当事人的谈话,经过一系列对于案件整体及细节的了解,层层剥茧、理清案件的整体脉络及对所有的证据的认真核实与检查,因当事人无资金进行诉讼,遂与当事人签订风险合同。
在准备材料进行立案的过程中,通过唐小五律师耐心细致地用法律的思维模式权衡思量整个案件,致电相关机构进行查询,将该纠纷诉诸法院。法院最终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判决我方胜诉。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案例介绍:离婚才三个月,就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这笔债务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以夫妻一方涉嫌虚构债务为据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予认定。判决之后,三方均服判息诉。
  阿英家住广州市番禺区,与阿刚结婚10余年。去年3月30日,她因与阿刚产生矛盾,向番禺法院起诉离婚。4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阿刚称,他在1998年、1999年共向朋友麦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私营公司。对此,阿英反驳说,此公司早在1998年就清盘了,况且她根本不认识麦某,更不清楚阿刚跟麦某之间有借款一事。鉴于阿刚对这笔30万元的债务拿不出证据来证实,法院对此未予认定。5月28日,番禺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之前两人共同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法院判决归阿刚所有,同是他需将房款的一半14万元补偿给阿英。判后,双方均未上述。
  就在两公婆对簿公堂的同时, 4月21日,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刚返还借款30万元。5月19日,该案开庭审理,阿刚当庭承认了30万的债务,法院据此当庭判决阿刚清偿麦某30万元。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这起借款纠纷,阿英以为就此了结,然而, 2004年9月17日,也就是在阿英与阿刚的离婚判决生效约三个月后,麦某又将阿英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阿英对阿刚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阿刚则作为第三人参诉。麦某表示,阿刚是在与阿英的婚姻存续期间向他借钱,这笔债务本属夫妻共同财产。可阿刚为了恶意逃债,就拿离婚来规避法律,明显是在转移财产。因此,他要求阿英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阿英称,这笔30万元的债务她此前全然不知情,而且,阿刚对与麦某借款的事态度积极配合,对30万债务欣然接受,行为不符合逻辑,这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对此,阿英要求对前夫出具给麦某的总额为30万元的两张借据进行笔迹鉴定。
  同年10月25日,阿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出具两张借据是2004年4月补立。翌日,麦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两张借据是他在多次要求阿刚未果的情况下,阿刚于2004年4月所立。
  法院审理认为,阿刚向麦某出具的借据是阿英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写的,说夫妻二人合意共同确认借款,有违逻辑及生活常理。另一方面,当时阿刚在离婚诉讼中是极力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麦某当时也知道阿刚和阿英正在办理离婚,如果麦某认为该债务是阿刚夫妇合意共同举债,应该由阿英确认,如遭到拒绝,应申请追加阿英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此,尽管阿刚倒签日期的借据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上述理由,不能证明该债务是阿刚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番禺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对原告麦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判决。
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2004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负责被告所接工程的门窗安装,安装完毕后即结清工程款。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只给付了小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自绘的工程图纸及相关人证。
   在庭审中,被告称,从来不认识原告,更没有把工程包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为口头协议,被告又矢口否认,但通过被告承包合同标的主体、人证、物证及法官对现场进行勘察,原告提供的图纸与现场门窗尺寸一致等,形成了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存在的证据链,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存在,故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
   法官提醒公民:本案的原告、被告因为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使被告有机可乘,试图赖帐。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维权意识,以双方签字的书面形式确认合同,以便遇到纠纷时,用直接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出现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经济纠纷律师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yy镇上店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李xx系被告xx园艺场的负责人,因其承包本村土地需用资金,分别于2003年5月13日、6月17日、7月3日和7月21日向村委会借款62万元,借款被告李xx一直未还。现要求被告李xx及被告xx园艺场立即共同偿还借款62万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四份由被告李xx签名的借据。
  被告李xx、园艺场辩称:园艺场是李xx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李xx以园艺场名义从村委会领取的62万元系补偿款,不是借款,收据上的“借款”字样是村委会出纳为了做账方便而写的,实质上该款是村委会给李xx的占地补偿款。证人杨xx(2003年任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郭xx(2003年任村委副书记)、张xx(2003年任村委会副主任)可以证实此事。故李xx与园艺场要求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的规定,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卖房人解除购房合同:
    理由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2、卖方明示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3、先卖后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4、一房二卖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5、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
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6、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7、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
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8、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9、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0、面积误差比超过3%
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理由11、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
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理由12、过分迟延产权过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案情简介
张林和张森是父子,张林与姐姐张花同为张林收养。二人同在一家单位上班,92年的时,单位分配给二人一套住房,当时单位的规定是一个职工可以分一套一居室,因张氏父子为同一单位职工,而张森没有成家,就为他们分配了一套两居室。后来张森成家,就与父母共同居住在这个房子里。一家人一志生活,家里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由张森夫妻负担。
2002年,单位房改,将房产证办到了父亲张林的名下。2003年张林去逝,2005年张森因心脏病去世,二人去世前都没有遗嘱,去世后家人也没对二人的财产进行分配。
2006年张林妻子李美,将房子出让给女儿张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森的妻子小杨得知此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原告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张森妻子小杨与该房产没有任何关系无权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而小杨的代理律师抗辩称,此房为张林张森父子二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具有身份的性质,虽然产权证明登记在张林名下,但房屋本身属于家庭共有,张林对该房享有共有份额,李美出售该房时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该行为无效。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林一人名下,但该套房屋属于张林张森单位所分的福利房,具有职工福利性质,该房属于张森张森共有,李美出售房屋时未经张林继承人小杨同意,该转让行为无效。
律师解读: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的名义人为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如果单纯的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名义人为权利人,会使得在产权证外的实际所有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法院判定该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
赵某于2013年8月6日在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京牌伊兰特轿车撞成尾椎粉碎性骨折,身上多处擦伤,行动不能自理,卧床长达3个月,妻子也不得不在家照顾,后找到唐律师,从了解案情、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去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拟定起诉书、起诉、审理、判决到最后执行,顺利解决并给予委托人争取了近叁拾万赔偿款。
原告冯某与被告刘某于2012年11月27日因感情不和生活差距太大,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3年10月22日刘某的舅舅又因民间借贷纠纷将刘某与冯某列为被告,要求其二人偿还2013年9月30日刘某因其需要资金向其舅舅借款十八万五千元人民币,这也就造成了所谓的案中案,冯某遂与唐律师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将其个人法律事务全权交予唐律师代理,后刘某的房屋因面临拆迁获得巨额补偿金,冯某作为刘某的妻子,符合法律上财产分割的受益人,后经唐律师认真仔细的分析案情,捋顺每一个细小的细节,利用法律上的相关知识,从当事人最大利益出发,为冯某争取了一套拆迁房屋和近百万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