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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儿媳能否继承公婆遗产?

TIME:2018-05-15 02:16 | VIEWS:
改嫁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公婆婆财产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在入赘女婿能否依法继承岳父母财产这方面,更是关注的重点。

  【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某单位职工李某与前夫高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结婚,2009年蔡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因高某的妹妹小蔡于2007年远嫁国外很少回来,为方便照顾公婆,李某仍与二老在一起生活,并照顾两位老人的饮食起居。
  2010年初程某再婚,但婚后仍与公婆住在一起,也没有间断对老两口的照顾。 2012年底,两位老人相继故去,遗留下三居室房屋一套。此时,远在国外的小高赶回来称要继承全部房产。李某认为自己照顾公婆多年,应该有权继承部分房产,小高则认为李某已改嫁,无权再继承她父母的房产,遂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尽到了对公婆的主要赡养义务,公婆遗留的房产她有权继承。 2013年2月19日,法院判定程某公婆遗留的房产由李某和小高共同继承。
  【法官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本案中,李某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没有间断对公婆的照顾,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两位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该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延伸阅读】
  同样,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而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继承法》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1、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2、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