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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进出口代理及担保纠纷案例

TIME:2018-05-15 01:47 | VIEWS:
         20098月份,安徽某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公司)与镇江某某有限公司(下称镇江公司)为开展进出口业务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由安徽公司代理镇江公司出口液晶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在执行带来业务过程中,安徽公司为镇江公司就进口的保税料件和国内配件垫付贷款,镇江公司保证安徽公司垫付贷款的安全并承担在进口、出口和国内购销环节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为此双方签署了相关的代理出口协议,同时协议亦对其他合同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了约定。
        另为保证安徽公司垫付贷款的安全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受损失,镇江公司董事长石某、员工刘某、卢某(当时此二人为夫妻关系,但于201011月解除婚姻关系,卢某为石某外甥女)分别向安徽公司出具相关担保函件,承诺以个人所有财产对安徽公司在代理镇江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1372日,安徽公司就四千多万元垫付货款本金和利息尚未收回为由将镇江公司及石某、刘某、卢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镇江公司偿还货款并要求石某等人承担连带义务。
        为此刘某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唐小五律师全权代理自己应诉,唐律师经过一系列对于案件整体及细节的把控,了解到早在20109月刘某就已经与镇江公司解除自己的职务,并多次与安徽公司负责人李某沟通,并通过电子邮件向安徽公司提出了取消保证担保关系。唐律师在认真梳理该案件脉络后站在法律关系的角度找到突破点,从而找到应对措施。
        唐律师根据案情结合担保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某在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已经通知原告取消担保,原告应在法定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益,因原告未在法定期内主张,被告刘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成功免除刘某某四千多万元的债务。